8.和解整顿
(1)和解整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①债务人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且案件已为法院受理;②和解整顿不是必经程序,是否和解完全依债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而定(债权人会议可以不同意);③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和解整顿申请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主持进行,债务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整顿工作。
【应用练习】被申请整顿的国有企业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被申请破产的企业进入整顿阶段,至此,破产程序终结。()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整顿阶段与破产程序的关系。进入整顿阶段,破产程序不一定终结。只有被申请破产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破产程序终结。否则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
(2)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3)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①和解协议成立前的债权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外的单独利益。但和解协议成立后的债权人不受协议约束,可要求单独受偿并提起民事执行程序。②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特殊利益。③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④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不能请求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结整顿,宣告其破产。
【应用练习】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发生效力后,应受和解协议约束的债权人是()。
A.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债权人
B.债务人的保证人
C.和解协议成立后产生的债权人
D.连带债务人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前成立的债权人,应受和解协议的约束,所以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
(4)经过整顿,根据不同的情形将产生两种结果,一是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企业免于破产;二是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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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破产程序 |
经过整顿,被申请破产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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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破产 |
(1)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①不执行和解协议;②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③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
9.破产宣告
以下三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10.清算组
(1)在破产案件中,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算分配由清算组负责进行。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清算组的职责是处理破产企业善后事宜,归纳起来主要有:①接管破产企业,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②清理、回收、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③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提交清算报告。
【应用练习】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采取的处理方式是()。
A.一律解除合同
B.一律继续履行合同
C.以是否对破产债权人有利为原则,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破产清算组的职责。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11.破产财产
(1)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①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②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③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等。
(2)破产企业内的财产并不等于就是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具体范围应依法确定。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经常出现在考试中,而列举性的规定有近20条,如果不能都记下来,记忆时可以记住属于破产财产的情形或者记住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情形,然后采取排除法判断。
【应用练习】根据《破产法》等规定,在确认破产财产的范围时,()
A.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B.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不能分割的,应当全部属于破产财产
C.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D.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
[答案]A、C、D
[解析]本题B选项正确的是: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12.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经常出现在考试中,记忆方法类似于破产财产。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5)清算组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损失赔偿债权。该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另外,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应用练习】甲公司是一家国营企业,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与该公司有关的下列款项或费用属于破产债权的有()。
A.债权人乙公司因参加破产程序花费差旅费1万元
B.破产宣告时丙公司欠甲储运公司2万元货款,离偿付日期还有1个月
C.破产宣告前对甲公司的排污超标罚款
D.甲公司向丁公司货款10万元,因到期时无力偿付,其保证人已代其清偿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破产债权的确认。(1)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据此,A选项不属于破产债权;(2)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据此,B选项属于破产债权;(3)破产宣告前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金、罚款,在破产宣告后不得作为破产债权追缴。据此,C选项不属于破产债权;(4)破产企业的保证人先行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以其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并且参加破产分配。据此,D选项属于破产债权。
13.取回权、别除权、抵消权与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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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权 |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由破产企业保管、租用的财产等,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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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 |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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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消权 |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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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 |
【应用练习】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0日受理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清算组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A.该企业于2000年3月1日对应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00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套
C.该企业于2000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该企业于2000年7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清算组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情形。A选项虽然是提前清偿,但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
14.破产财产的分配
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清算组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清算组的其他必需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前一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额偿还之前,后一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同一比例向债权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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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试题中,有时会要求计算某个债权人可以分到的财产数额,计算过程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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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破产财产总额-全部破产费用=余额A
如果“余额A”大于零,进入下一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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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余额A-全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余额B
如果“余额B”大于零,进入下一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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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余额A-全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余额C
如果“余额C”即“可分配财产”,如果大于零,进入下一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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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可分配财产÷破产债权总额=清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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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某个债权人的债权额×清偿率=某个债权人可以分到的财产数额 |
15.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做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破产企业有《破产法》所列的“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违法行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对破产债权人追加分配。
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应用练习】2002年3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宣告该公司破产,同年10月20日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甲公司资产总额为18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②短期借款500万元。其中:2001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2001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元。
③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应付乙公司2001年4月到期货款10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2月25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20万元,并将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乙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B)应付丙公司2001年7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01年6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02年6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C)应付丁公司2002年1月30日到期货款200万元。
④其他流动负债合计1660万元。
(2)甲公司于1999年8月10日在某港口城市设立的甲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万元。2002年3月20日,甲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将该90万元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3)甲公司2001年4月26日为戊公司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70万元(贷款期限为18个月)提供担保,并与城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当戊公司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城市商业银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