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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一(9)

初级会计职称 历年真题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网 2018/03/01 13:59:53

五、综合题

【案例1答案】

(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3)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会计记录和财产保管属于不相容职务,应当相互分离控制。

(4)张某不具备任职条件。根据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5)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6)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参考答案

【案例1答案】

(1)张某的做法不正确。根据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而不是给复制件。

(2)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国有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等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等事项。

(3)不符合规定。首先,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签署意见,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其次,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采购部门直接支付货款违背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的要求。根据规定,批准进行采购与直接办理采购属于不相容职务,应相互分离控制。

(5)①甲企业负责人王某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他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根据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②甲企业、张某、赵某的行为属于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根据规定,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甲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赵某)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张某、赵某),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王某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乙会计师事务所未未严格履行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者免除。

【案例2答

(1)①厂长甲任命自己的妻子乙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乙安排自己的侄子丙担任出纳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③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④丙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根据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①安排丙负责监交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②丁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③乙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未发现所接收的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3)①增设1名副厂长主管财会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②厂长甲决定免去张某的总会计师职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总会计师由单位负责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

(4)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会计档案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案例3答案】

   (1)王某不能支取现金。根据规定,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2)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具体为“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3)①甲公司在出票时,应当盖与该公司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②如果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该支票无效。根据规定,出票人(甲公司)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4)该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5)出票日期、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支票无效

(6)丙银行、丁银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当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付款依据。当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出具相关收款依据

(1)甲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存款人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不需要核准。根据规定,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3)甲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甲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①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现金支票2张、转账支票1张、银行本票1张。根据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挂失止付。②对票据挂失止付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公示催告、普通诉讼。③甲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普通诉讼。根据规定,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行的预防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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