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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4)2011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辅导

发表日期:2010-8-21  来源: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 [www.kuaijishi.net]  [网络课堂]  [在线考试]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及非法人企业),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本国公民、外国人)等。

提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它们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经济法更强调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

【例1-8】有人认为,经济法的调控主体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有人认为,政府的职能部门都是调控主体;还有人认为,社会团体也可以成为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这些观点正确吗?

【解析】上述观点都不正确。第一,经济法的调控主体并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全国人大享有宏观调控的立法权,以及预算和计划的审批权,因而同样可以成为调控主体;第二,政府的职能部门并非都是调控主体,只有依法承担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部门,才能成为调控主体,没有调控职能的国务院的部委,就不能成为宏观调控的主体;第三,在社会团体中,有些行业协会等在行业内部规则的形成和治理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社会团体本身并不直接具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职能,并不属于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才能取得。

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1、虽然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法、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凋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2、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例题1】下列关于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依法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相应义务者

B.无国籍人不能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C.国家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D.非法人团体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案】B

【例题2】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某市财政局

B.工会、学术性团体

C.具有美国国籍的王某

D.公民赵某

【答案】ABCD

【例题3】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特殊性,是因为经济法更关注整体的经济运行、整体的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才需要从主体的职权、职责以及权利义务等方面作出更多的限定。(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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