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一、可靠性
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
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
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
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相互可比。具体包括两层含义:
(一)纵向可比(会计政策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二)横向可比
五、实质重于形式
要求企业应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报告。(如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售后回购、关联方关系的判断等。 )
六、重要性
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谨慎性
1、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不应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如:资产计提减值、固定资产按快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对售出商品可能发生的保修义务确认预计负债等。
2、谨慎性的应用并不允许企业设置秘密准备。
八、及时性原则
要求企业对于已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