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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9)2011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辅导

发表日期:2010-8-23  来源: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 [www.kuaijishi.net]  [网络课堂]  [在线考试]

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2、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3、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必须适当地行使调制权,不能放弃调制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

2、“市场对策权”,是经济自由权的一种体现。

3、“市场对策权”,在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4、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的“市场对策权”,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企业或消费者,当其作为纳税人时,还享有“纳税人权利”。

【例1-18】市场对策权的基本类型应如何理解?

【解析】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所享有的经济自由权,包括横向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纵向的市场主体对国家调控和规制的对策权两类。前者包括企业的竞争权(如公平竞争权、正当竞争权等)、消费者的消费者权利,等等;后者包括市场主体的拒绝摊派权、纳税人权利等。可见,市场对策权是多种层次的、不同种类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市场对策权的基本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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