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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10)2011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辅导

发表日期:2010-8-23  来源: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 [www.kuaijishi.net]  [网络课堂]  [在线考试]

五、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一类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1、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力的调制行为,则应当接受,而不能从事违法的博弈活动。

2、市场主体在其形成竞争权的过程中,不能采取不公平的方式,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去损害其他竞争主体的利益,这是依法竞争的基本要求。

提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各类企业都试图通过各种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一些企业极可能通过税收逃避、非法集资、虚假上市等手段来获得一时的“竞争优势”,这就违反了依法竞争的义务。

六、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1、从权利义务的配置来看,如果把职权和职责分别归入广义的权利与义务之中,则在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

2、与上述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均衡性相关联,在法律规范分布方面,存在着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

3、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例题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 )。

A.贯彻法定原则是凋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B.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核心职责

C.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D.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必须适当地行使调制权,不能放弃调制权

【答案】BCD

【例题2】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

A.不均衡性

B.倾斜性

C.不对等性

D.不等同性

【答案】ABC

【例题3】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可放弃的。(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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