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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12)2011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辅导

发表日期:2010-8-23  来源: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 [www.kuaijishi.net]  [网络课堂]  [在线考试]

四、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1、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

2、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并因而在现行制度上不可诉,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通常只能由相关的直接责任主体先行承担,而调控主体则承担政治性责任(如引咎辞职等),使其付出“信用降低”的代价。

【例1—21】有人认为,经济法领域的司法救济普遍缺少法律依据,因而追究法律责任的困难是很大的,对于这种观点应如何看待?

【解析】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随着我国经济法的法制建设的发展,经济法领域的司法救济已经有了多方面的法律依据。对于各类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的追究,以及对从事市场规制行为的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已经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在对从事宏观调控行为的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障碍。随着立法和司法的发展,对于调控主体的责任追究问题也将会逐步解决。

五、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一)赔偿性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1)是国家赔偿;(2)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1、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司法赔偿,而最主要是立法赔偿。与国家的赔偿性责任相关联,国家还可能承担一种“实际履行”的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承担的。

2、在各类法律制度所涉及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三类:(1)等额赔偿;(2)少额赔偿;(3)超额赔偿。

提示:(1)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一般要求等额赔偿,因而具有补偿性;(2)现行的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一般实行少额赔偿(即受偿主体往往不能得到等额或足额补偿);(3)在经济法上,则主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

(二)惩罚性责任

1、随着法律的发展,对违法者的惩罚,不只是罚款、罚金,也不只是金钱罚或自由罚,而是可以包括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等。

2、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惩罚性措施。

3、在惩罚性责任中,罚款是一种很常用的形式。在现实的立法中,罚款同样是经济法的重要责任形式。

【例题1】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

A.双重性

B.非单一性

C.单一性

D.经济性

【答案】ABD

【例题2】依据责任的性质,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 )。

A.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

B.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C.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D.国家责任、企业责任、社团责任、个人责任

【答案】AB

【例题3】在各类法律制度所涉及的赔偿责任中,经济法强调的赔偿责任是( )。

A.等额赔偿

B.少额赔偿

C.超额赔偿

D.均额赔偿

【答案】C

【例题4】经济法责任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因而经济法责任都是经济性责任。( )

【答案】×

【解析】经济法责任确实具有突出的经济性,经济性责任确实是经济法责任的主要形式,但经济法责任中也包含非经济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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