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1、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
2、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并因而在现行制度上不可诉,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通常只能由相关的直接责任主体先行承担,而调控主体则承担政治性责任(如引咎辞职等),使其付出“信用降低”的代价。
【例1—21】有人认为,经济法领域的司法救济普遍缺少法律依据,因而追究法律责任的困难是很大的,对于这种观点应如何看待?
【解析】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随着我国经济法的法制建设的发展,经济法领域的司法救济已经有了多方面的法律依据。对于各类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的追究,以及对从事市场规制行为的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已经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在对从事宏观调控行为的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障碍。随着立法和司法的发展,对于调控主体的责任追究问题也将会逐步解决。
五、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一)赔偿性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1)是国家赔偿;(2)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1、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司法赔偿,而最主要是立法赔偿。与国家的赔偿性责任相关联,国家还可能承担一种“实际履行”的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承担的。
2、在各类法律制度所涉及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三类:(1)等额赔偿;(2)少额赔偿;(3)超额赔偿。
提示:(1)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一般要求等额赔偿,因而具有补偿性;(2)现行的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一般实行少额赔偿(即受偿主体往往不能得到等额或足额补偿);(3)在经济法上,则主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
(二)惩罚性责任
1、随着法律的发展,对违法者的惩罚,不只是罚款、罚金,也不只是金钱罚或自由罚,而是可以包括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等。
2、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惩罚性措施。
3、在惩罚性责任中,罚款是一种很常用的形式。在现实的立法中,罚款同样是经济法的重要责任形式。
【例题1】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
A.双重性
B.非单一性
C.单一性
D.经济性
【答案】ABD
【例题2】依据责任的性质,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 )。
A.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
B.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C.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D.国家责任、企业责任、社团责任、个人责任
【答案】AB
【例题3】在各类法律制度所涉及的赔偿责任中,经济法强调的赔偿责任是( )。
A.等额赔偿
B.少额赔偿
C.超额赔偿
D.均额赔偿
【答案】C
【例题4】经济法责任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因而经济法责任都是经济性责任。( )
【答案】×
【解析】经济法责任确实具有突出的经济性,经济性责任确实是经济法责任的主要形式,但经济法责任中也包含非经济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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