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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二(7)
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8-3-14 10:06:38  阅读次数: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0分)

第 59 题 甲上市公司根据合同于2006年3月22日开出面值600万元,5个月期的商业汇票,但票面注明的出票日期为3月19日,交付给乙公司支付材料款,A、B二位保证人为乙公司保证,并在票据正面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乙收到票据后并未向甲公司足额供货,但按期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并于2006年6月9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汇票金额变为900万元。丁公司于2006年8月22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由此牵涉出以下问题:    

1.甲公司认为票据未记录付款地和出票地,记载事项不完整,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拒绝付款;承兑人认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拒绝承兑。    

2.丁公司向丙公司索要票据款项,丙公司认为票据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日期,背书行为无效,拒绝承担责认。    

3.丁要求乙付款,乙认为付款金额不确定,拒绝付款。    

4.丁要求A、B两位担保人代为付款,A认为自己只承担一半的责任,另一半责任由B承担。B认为自己只对乙负责,乙背书转让时未经自己同意,故背书转让后,不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5.甲公司为了缓解资金压力,经C股东2006年9月5日提议,拟于12月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并于11月18日将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影响汇票有效性的记载事项有哪些?甲的理由是否成立?该票据的有效期应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2.承兑人拒绝承兑的理由是否成立?    
3.提示承兑的记载事项有哪些?承兑的效力是什么?    
4.丁要求丙、乙、A、B代为付款,属于行使什么权利?该权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    
5.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丙应对该票据承担哪些责任?    
6.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7.A、B的观点是否正确?    
8.若乙代为付款后,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9.上市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是否符合要求?  

标准答案:

1、影响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是绝对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上述绝对记载事项缺一则该汇票无效。    
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记录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其次,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至于票据持有人是何原因持有票据,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权利。故甲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票据是文义证券。若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期与实际出票日期不一致,以票据记载的出票日期为准,故出票日期为2006年3月19日。    
2、承担人拒绝承兑理由不成立。因为该票据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该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提前付款,丁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这一规定。    
3、提示承兑的记载事项有承兑文句、承兑日期和承兑人签章。其中,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属于绝对记载事项,承兑的效力在于确定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上的金额。承兑人在到期日拒绝付款的,必须由持票人承担延迟责任,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4、丁要求丙、乙、A、B代为付款,属于行使票据追索权。其主要程序为    
(1)汇票额拒绝付款后,其拒绝付款证明,退票理由书等。    
(2)从取得拒绝付款证明之日起3日内向自己的前手发出追索通知。    
(3)追索的对象包括自己的所有前手,即包括汇票的出票人(甲),保证人(A、B)背书人(乙、丙)等,他们对持票人丁承担连带责任。    
(4)投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5、丙的理由不成立,丙属于丁的前手,且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背书连续的效力。在丙背书前票面金额为600万元,背书后变成900万元,丙应对票据的变更负文义责任。    
6、乙的理由不成立,票据法规定,追索金额包括    
(1)被拒绝付出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起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7、A、B的观点均不正确    
第一,该票据的保证人为两人,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有义务支付全部款项    
第二,票据的背书转让既是票据权利的证明、权利的转让;也是票据权利的担保。B作为前手,对所有后手负保证责任。    
8、若乙代为付款后,取该票据而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有权对该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其中,因票据变更而增加的金额部分由丙负责。乙有权要求丙对变造行为承担文义责任。   
9、(1)上市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召开董事会:①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时;②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数的 时;③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时;④ 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时。    
(2)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不符合要求。① 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期限超过了这一规定;②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将审议事项提前20天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召开会议30天之前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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