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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08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0月20-11月10日报名
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7-10-22 12:08:20  阅读次数:次 打印

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公告

  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定于2008年5月17、18日举行。我区实行网上报名和报名资格考试后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网址:新疆财政网(www.xjcz.gov.cn

  二、报名时间:2007年10月20日10时——11月10日0时(北京时间)。

  三、报名方法:

  报考人员登陆报名网站,阅知考试公告,对照报名条件确定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如符合报考条件,签署网上报名协议,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报名信息注册、照片上传、考试教材预订、打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A4规格纸张,以下简称《报名表》)和网上缴费,完成网上报名。

  不具备自行上传照片、打印《报名表》和网上缴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以在11月5日——11月11日期间(节假日不休息),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打印《报名表》、进行现场照相或现场缴费。

  四、报名资格后审:

  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在考试结束后(预计2008年8月)进行,凡初级资格全科合格的考生和中级资格全科一次合格或累计合格的考生均须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具体审查事宜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

各地、州、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单位,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后勤部: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07]44号),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定于2008年5月17、18日举行,现就自治区2008年度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按照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1、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初级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报名参加中级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会计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当年12月31日止。相关学历可以在从事会计工作前取得,也可在从事会计工作后取得。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具备基本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资格考试。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在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报名方式及程序

  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我区实行网上报名。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可按照以下报名程序报名:

  1、报考人员登陆新疆财政网(www.xjcz.gov.cn),阅读网上报名相关信息,按照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注册。

  2、具备条件的考生可自行上传照片和进行网上缴纳考试费用。网上缴费成功后,使用A4规格纸张自行打印出《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在考试成绩公布后提交给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报名资格审查。

  3、不具备上传照片和网上缴费条件的考生可以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照相或现场缴费。现场照相时考生须提供网络注册号和身份证原件;现场缴费可缴纳现金,也可使用银联卡刷卡缴费。缴费成功后,报名点打印出《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在考试成绩公布后提交给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报名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未按照规定完成全部报名程序,视同自动放弃考试报名资格。

  (三)报名资格审查

  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在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现场确认时不进行资格审查。初、中级资格全科合格的考生和中级资格滚动全科合格的考生应当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其他考生无需进行资格审查。

  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地、州、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含奎屯、马兰)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考试管理机构需在规定的时间将确认合格的考生上报自治区会考办。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审查的考生,依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规定和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撤销报考资格、取消考试成绩。

  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合理设置若干考试报名点,公布考试报名条件、报考人员须知、现场工作程序、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积极为考生做好服务。在网上报名期间,报名点应当为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提供自助设备,指导考生完成网上报名。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可在人事考试中心订购,也可在会计职称考试网上直接订购,点此进入>>

  四、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1、2007年10月15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我区2008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方式、网上注册及现场确认时间等考试相关事项。

  2、2007年10月20日10时——11月10日0时,考生登陆网上报名系统完成网上注册。

  3、2007年11月5日——11日,各地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并完成本地区2008年度考试报名信息现场确认工作。

  4、2007年12月1日,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向自治区会考办报送《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更正情况表》。

  5、2008年2月25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向自治区会考办上报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编场信息。

  6、2008年4月20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向考生核发准考证。

  7、2008年5月9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相社会公布考试值班电话,并将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送自治区会考办。

  8、2008年5月15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9、2008年5月17、18日举行考试。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北京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5月17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5月18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10、2008年7月20日前,自治区会考办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如对分数提出疑义,可于8月31日前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书面申请核查试卷,查卷范围仅限主观卷面的漏评题目、合分、登分情况。

  11、2008年8月20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并向自治区会考办上报《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情况汇总表》。

  12、2008年11月20日前,对中级资格考生因2007年度身份证号、档案号错误造成两年成绩不能正常合成的,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后汇总登记《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成情况表》,上报自治区会考办。

  各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要认真负责,提高服务意识,精心做好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200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五、成绩转移

  跨省区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如果上一年在原考区考试已经取得部分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第二年确实需要在异地报名考试的,由原考区省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出具《考生档案转移单》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其中:一份自行存档,一份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一份连同成绩档案调转软盘寄往新考区考试管理机构以建立档案,一份交考生自带在报名时连同其他证件一并审核。

  六、考试收费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规定,报名费每人15元、考务费每人每科目40元,报考初级资格每人合计共95元,报考中级资格全科每人合计共135元。

  请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按报名费每人5元,考务费每人每科目28元的标准将考务费于2007年12月底前汇缴自治区会考办。

  收款单位:新疆财政厅国库处

  账 号:3002010109024911123

  开 户 行: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明德路支行

  汇款时请在电汇单用途栏内注明“2008年度全国会计考试考务费”字样。

  联系人:冀承

  联系电话:(0991)2817414、23594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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