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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七
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7-5-31 8:59:41  阅读次数:次 打印

  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房产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印花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车船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契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熟悉资源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熟悉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熟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九)熟悉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房产的,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征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 .从价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一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 .从租计征。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关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当根据据《房产税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从2001 年1 月1 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 1 一扣除比例)×1.2%

  2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三、房产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税法对房产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

  1 .载客汽车(包括电车)。

  2 .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3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4 .摩托车。

  5 .船舶(包括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6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船税的计税依据

  1 .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3 .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的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如载客汽车每年税额为60 元一660 元。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额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三、车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二)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税法对车船税纳税地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1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2 .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3 .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的单位和个人。

  4 .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5 .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是纳税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1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时所书立的转移书据。

  3 .营业账簿。营业账簿按其反映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资本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有关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

  4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5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在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也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上述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印花税税率

  (一)比例税率。分别为0.5?、3?、5?、1?。

  (二)定额税率。单位税额为每件5 元。

  三、印花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 .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2 .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 .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4 .纳税人有法定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二)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 .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 .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4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 元。

  四、印花税征收管理

  税法对印花税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契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 .房屋买卖。

  4 .房屋赠与。

  5 .房屋交换。

  因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二)契税的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一5%的幅度税率。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三、契税征收管理

  税法对契税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学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 .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 .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税法对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税法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六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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