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资产税务处理
(二)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企业所得税,是指以中国境内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对其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组织,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下同)。如新的内资、外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则从其规定。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1 )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 2 )独立建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 3 )独立计算盈亏。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基本税率为33%;两档照顾性税率,分别为18%、27%。另外,对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 年至2010 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计税的企业,应按本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和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除特殊规定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应纳税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一)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包括来源于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1 .收入的基本规定
( 1 )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 2 )财产转让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 3 )利息收入。包括购买各种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 4 )租赁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出租包装物收入,以及出租其他财产租金收入。
( 5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包括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 6 )股息收入。包括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 7 )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 .收入的特殊规定
( 1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总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2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较大,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在不超过5 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 3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应作为收入处理;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合同约定应当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视为企业收入处理。
( 4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取得收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 5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 6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 7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一年)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 8 )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的金额。
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 9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10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 11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 13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准予扣除项目
1 .准予扣除项目的一般规定
( l )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纳税人应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 2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3 )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 4 )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 .准予扣除项目的特殊规定
( 1 )工资、薪金。
① 计税工资。纳税人发放的工资在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自2006 年7 月1 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 600 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 0%比例上浮的政策。
② 工效挂钩工资。发放的工资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且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2 )借款费用。
①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准扣除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② 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③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④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 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⑤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 3 )公益、救济性捐赠。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义务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但是,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 4 )广告费。
① 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 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③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④ 对电信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 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 5 )业务招待费。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 500 万元(含1 500 万元)以下的,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在1 500 万元(不含1 500 万元)以上的,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3‰。
( 6 )保险(基金)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高标准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0%、6%和2%计算扣除。
( 7 )租赁费。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直接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
( 8 )坏账损失和坏账准备金。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保险企业不得超过1%。
( 9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 10 )佣金。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① 有合法真实凭证;②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③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 11 )资产折旧或摊销。
符合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费用。
( 12 )税法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