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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五
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7-5-30 9:17:42  阅读次数:次 打印

  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值税纳税人;掌握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消费税纳税人、消费税征收范围;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营业税征收范围;掌握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关税纳税人、征收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熟悉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

  (六)熟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七)了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了解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及征收范围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在报关进口环节,除依法缴纳关税外,还缴纳增值税。

  (四)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法定行为。主要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五)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六)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七)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其他项目。主要有: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缝纫业务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如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融资租赁业务;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等。

  二、增值税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1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 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 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到180 万元之前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3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一般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 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4 .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 .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6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和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年应税销售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如果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够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税率

  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6%。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销售额

  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或承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

  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算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的原则和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 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买价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和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按买价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费金额依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可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2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另有规定除外)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注明增值税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纳税人进口货物,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10)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发生了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如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

  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2.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 .进口的应税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4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五、增值税出口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

  税法对出口货物退晚)税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税法对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作出了具体规定。

  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退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三)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 . "免、抵、退"税计算方法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 1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相关法规予以核定。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2 . “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免征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增值税进项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金额(不含增值税)×退税率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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