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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三
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7-5-30 9:03:50  阅读次数:次 打印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二)掌握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等法律规定

  (三)掌握单位负责人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等内容

  (四)熟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权限、代理记账、总会计师、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规定

  (五)熟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会计监督和社会会计监督

  (六)熟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法律制度及其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一)会计法律。

  (二)会计行政法规。

  (三)会计规章。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五)会计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其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桧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侩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

  (一)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1 .爱岗敬业。

  2 .诚实守信。

  3 .廉洁自律。

  4 .客观公正。

  5 .坚持准则。

  6 .提高技能。

  7 .参与管理。

  8 .强化服务。

  (三)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1 .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

  会计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均属于会计行为规范的范畴。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在实施上相互促进。

  2 .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区别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对会计职业道德的遵循则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引导其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表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颁布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规定。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四、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主要负责拟订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监督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管理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是指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四、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一)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会计法律制度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填制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账簿的登记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构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单位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书等。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按编制时间分为年报、季报、月报。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和对外提供

  各单位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七、账务核对及财产清查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应进行账务核对及财产清查。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又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八、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 年、5 年、10 年、15年和25 年五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三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监督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内部会计控制主要内容有:(1)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2)授权批准控制。(3)会计系统控制。(4)预算控制。(5)财产保全控制。(6)风险控制。(7)内部报告控制。(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9)其他控制。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权

  1 .对违反《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政府会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会计监督:

  1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社会会计监督

  (一)社会会计监督的范畴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也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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