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此外,企业还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信用证结算。
(三)银行存款的核算
企业应当设置"银行存款"总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进行银行存款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每日终了时,"银行存款日记账"上应计算银行存款收入合计、 银行存款支出合计及结余数,"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转来的对账单核对相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四)银行存款清查
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银行存款的清查。银行存款的清查是指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其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的余额进行的核对。双方余额不一致的原因除记账错误外,还因为存在未达账项。
发生未达账项的具体情况有四种:一是企业已收款入账,银行尚未收款入账;二是企业已付款入账,银行尚未付款入账;三是银行已收款入账,企业尚未收款入账;四是银行已付款入账,企业尚未付款入账。
对于未达账项应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如没有记账错误,调节后的双方余额应相等。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是为了核对账目,并不能作为调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的原始凭证。
三、其他货币资金
(一)其他货币资金的内容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各种货币资金,主要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信用卡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
1.外埠存款。是指企业为了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而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该账户的存款不计利息、只付不收、付完清户,除了采购人员可从中提取少量现金外,一律采用转账结算。
2.银行汇票存款。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3.银行本票存款。是指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4.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企业为开具信用证而存入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和购销合同。
5.信用卡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卡而存入银行信用卡专户的款项。信用卡是银行卡的一种。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6.存出投资款。是指企业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
企业应当设置"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其他货币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
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项
一、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科目,核算应收票据取得、票款收回等情况。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二、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包括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价款、增值税,以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在确认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时,应当考虑有关的折扣因素。存在商业折扣的情况下,应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确认应收账款。存在现金折扣情况下,企业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应当按总价法确认。
企业应设置"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应收的账款也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三、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预付账款应当按实际付出的金额入账。
企业应当设置"预付账款"科目,核算预付账款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置"预付账款"科目,而直接在"应付账款"科目核算,但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将"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的金额分别反映。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四、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当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
企业应当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其他应收款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企业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备用金"明细科目或者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以反映和监督备用金的领用和使用情况。
五、坏账的核算
(一)坏账损失的确认
1.坏账的定义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遭受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2.坏账的确认条件
应收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坏账:
(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偿债后,确实不能收回;
(2)因债务单位撤销、资不抵债或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确实不能收回;
(3)因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债务单位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确实无法收回;
(4)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
(二)坏账损失的核算
企业的坏账损失只能采用"备抵法"进行核算。备抵法下,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一定方法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或+)"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
企业采用备抵法进行坏账核算时,应按期估计坏账损失。按期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主要有:
1.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是指根据会计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乘以估计坏账率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2.账龄分析法。是指根据应收款项入账时间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在采用账龄分析法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剩余的应收款项,不应改变其账龄,仍应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逐笔确认收到的应收款项;如无法做到,则应按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
3.销货百分比法。是指根据赊销金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4.个别认定法。是指根据单笔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如果某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款项有明显差别,则可对该项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及提取比例等均由企业自行确定,并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除应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并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外,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时,通过"坏账准备"科目核算,提取坏账准备时应记入"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第三节 存货
一、存货概述
(一)存货的定义
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
(二)存货的分类
1.按存货的经济内容分类,可分为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八类。
2.按存货的存放地点分类,可分为库存存货、在途存货、加工中存货、委托代销存货等四类。
(三)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
存货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1.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其中,采购价格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其他税金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是指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2.存货的加工成本是指在存货的加工过程中发生的追加费用,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直接人工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和福利费。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3.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企业设计产品发生的设计费用通常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可直接确定的设计费用应计入存货的成本。
存货的来源不同,其实际成本的构成内容也不同。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等自制或需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四)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1.个别计价法。采用这一方法是假设存货具体项目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相一致,按照各种存货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方法。
2.先进先出法。是指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动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
3.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本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本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
4.移动平均法。是指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除以每次进货数量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依据的一种方法。
5.后进先出法。是指假定后收进的存货先发出,按最近收进存货的单位成本确定发出存货与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的一种方法。
商品流通企业发出存货,通常还采用毛利率法和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1.毛利率法。是指根据本期销售净额乘以上期实际(或本期计划)毛利率匡算本期销售毛利,并据以计算发出存货和期末结存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
2.售价金额核算法。是指平时商品的购进、储存、销售均按售价记账,售价与进价的差额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期末计算进销差价率和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并据以调整本期销售成本的一种方法。
二、原材料
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原材料可以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计价核算。
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时,材料的收发及结存,无论总分类核算还是明细分类核算, 均按照实际成本计价。使用的会计科目有"原材料"、"在途物资"等。购入原材料时,由于采用的结算方式和采购地点不同,可能是付款与收到材料并验收入库同时完成,也可能二者在时间上不同步,核算时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企业发出材料,应当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编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总账,并根据发出材料的用途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