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B、C、D四人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A、B、C每人以现金15万元或相当于15万元价值的实物出资,D以劳务作价15万元出资;A、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A、D签订10万元以上买卖合同时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及风险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成立后,A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星华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合伙企业未依合同约定交货,星华公司向合伙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同时得知该合同的签订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以合同不成立为拒绝了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 C在与李某交往中发生了债务,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人民法院在执行时,A、B、D均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于是法院便将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执行给了李某,C提出退出合伙企业。在此之前由于A、D经营管理不善,已给合伙企业造成巨额债务。之后,由于债权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只有45万元,而债务达9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⑴A、B、C、D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⑵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华星公司的赔偿要求?为什么? 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C是否应退伙?李某是否为新的合伙人?为什么? ⑷对于债权人提起诉讼,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应怎样清偿? ⑸C是否还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为什么? ⑹李某是否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
3、甲、乙、丙三人于2004年10月1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2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甲出资8万元,乙出资6万元,丙出资6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摊亏损。2004年10月2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2005年2月1日,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甲、乙、丙三人向A市商业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为1年。2005年5月1日,甲向乙、丙二人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然后自己退出综合商店,乙、丙二人协商后表示同意。2005年5月10日,甲办理了退伙手续;丁向甲交付了8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年终结算,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2006年1月20日,乙、丙、丁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2006年2月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便要求甲偿还全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已退出综合商店,合伙债务由丁承担,自己不负责。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到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丙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付的份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并说明理由。(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4)甲、乙、丙、丁如何分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