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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重点四
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6-11-20 11:58:21  阅读次数:次 打印

其后,甲公司如约交付了机床,但乙公司未能如约清偿货款。甲公司因此直接要求丙企业履行清偿货款的保证责任。丙企业主张: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对未获实现的债权再请求丙企业履行清偿责任。双方因此争执不下。后为防止纠纷扩大化,甲公司只好先通过拍卖古董实现质权,再请求丙企业清偿剩余末获实现的货款债权,丙企业履行了清偿义务。
随后,在机床使用过程中,乙公司发现机床质量存有问题,与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符,致使乙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给其造成损失100万元。乙公司遂向c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由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0万元。甲公司在答辩中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与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于交货日前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做法,属于行使什么权利?
(2)在丙企业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丙企业应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简要说明理由。
(4)丙企业关于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5)乙公司就合同纠纷向C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6)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甲公司减少违约金数额的请求?简要说明理由。(2005年)
答案:
(1)不安抗辩权。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
(2)丙企业应对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丙企业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合同未就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作出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质押合同于6月22日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动产质押,质押合同自质押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题乙公司董事长王某6月22日将该古董交付于甲公司。
(4)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本题丙企业主张: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对未获实现的债权再请求丙企业履行清偿责任,因此符合相关规定。
(5)参见教材34页。符合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合同履行地为C市,乙公司就合同纠纷向C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6)应该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题甲公司给乙公司造成损失100万元,按合同约定违约金为300万元,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该给予支持

2、南方工业公司与国华机械厂签订合同,约定由国华机械厂为南方工业公司生产符合一定标准的机床;并约定南方工业公司预付货款3万元,机床安装使用后,如无质量问题,再支付其余货款;同时双方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则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南方工业公司将机床安装投入生产后,加工的产品废品率大大超过合同规定标准。经检查,产生废品的原因是机床的一个重要参数不合格,国华机械厂多次派人对机床进行修理,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为此给南方工业公司造成5万元的经济损失。
南方工业公司遂通知国华机械厂解除合同,要求退回机床并返还预付款,同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国华机械厂拒绝了南方工业公司的要求。南方工业公司认为合同已经解除,仲裁协议也随之失效,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开庭前,国华机械厂向法院提交了与南方工业公司的仲裁协议。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南方工业公司解除其与国华机械厂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南方工业公司要求退回机床,返还预付款并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是否合法?为什么?
(3)南方工业公司认为合同解除,仲裁协议也随之失效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否合法?为什么?(2003年)
答案:
(1)南方工业公司解除其与国华机械厂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国华机械厂虽多次派人修理机床,仍不能使 交付的机床达到合格标准。因此,南方公司可以通知解除其与国华机械厂的合同。
(2)南方工业公司要求退回机床、返还预付款并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合法。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南方工业公司认为合同解除,仲裁协议也随之失效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合法。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3、2003年9月,万方农贸公司与绿岛家禽养殖场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绿岛家禽养殖场在2004年1月向万方农贸公司供应1万只家禽;万方农贸公司支付预付款10万元;如有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2003年10日,万方农贸公司按期支付预付款10万元。
2004年1月。因当地发生禽流感,绿岛家禽养殖场的家禽被全数扑杀。万方农贸公司闻讯后通知绿岛家禽养殖场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绿岛家禽养殖场认为: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所致,而非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预付款,由于是万方农贸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合同的,故无权要求返还。
万方农贸公司无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仲裁、诉讼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万方农贸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2)绿岛家禽养殖场可否免除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绿岛家禽养殖场是否应返还万方农贸公司预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4)如绿岛家禽养殖场不服仲裁机构裁决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否受理?简要说明理由。
(5)如万方农贸公司不经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004年)
答案:
(1)万方农贸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禽流感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因此,万方农贸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同。
(2)绿岛家禽养殖场可以免除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责。
(3)绿岛家禽养殖场应返还万方农贸公司预付款,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绿岛家禽养殖场依法可以免除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且该款不属于定金,因此,绿岛家禽养殖场应返还万方农贸公司预付款。
(4)绿岛家禽养殖场不服仲裁机构裁决而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受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万方农贸公司不经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仲裁或诉讼只能选其一,有仲裁协议,只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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