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固定资产期末计价与折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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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价值一直贬值 |
固定资产价值先贬值而后全部恢复 |
固定资产价值先贬值而后恢复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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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
条件 |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始终大于可收回价值 |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先大于可收回价值,而后又小于可收回价值,而且此时的可收回价值大于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折余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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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先大于可收回价值,而后又小于可收回价值,而且此时的可收回价值小于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折余口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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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5-6】A公司98年初开始对某管理用设备计提折旧,原价为100万元,假定无残值,折旧期为5年,98年末的可收回价值为6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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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的折旧额 |
100÷5=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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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末的减值准备处理 |
98年末的折余价值=100-20=80(万元),相比此时的可收回价值60万元,应提减值准备2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2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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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应提折旧额 |
(年初的账面价值60-净残值0)÷4=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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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的应提折旧额 |
等同于9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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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末 |
2000年末可收回价值为24万元 |
2000年末可收回价值为44万元 |
2000年末可收回价值为3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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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此时的账面价值30,说明固定资产价值仍处于贬值状态,可直接计提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价值的差额。
借:营业外支出 6
贷: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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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此时的账面价值30万元,说明账面价值已经恢复,再与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折余口径40万元相比,可以认定此固定资产的贬值已经全部恢复,应反冲所有已提减值准备。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
贷:累计折旧 10
(补足的折旧)
营业外支出10(倒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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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此时的账面价值30万元,说明账面价值已经恢复,再与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折余口径40万元相比,可以认定此固定资产的贬值只是恢复了一部分。
具体处理过程如下:
①用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折余口径40万元与此时的可收回价值38万元相比认定期末应提足减值准备为2万元;
②再结合已提减值准备20万元,认定应在本期反冲多提准备18万元;
③具体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8
贷:累计折旧10
(补足的折旧)
营业外支出 8(倒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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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应提折旧额 |
2001年初的账面价值24÷2=12(万元) |
2001年初的账面价值40÷2=20(万元) |
2001年初的账面价值38÷2=1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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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应提折旧额 |
同2001年 |
(六)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减值确认条件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 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 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 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二)科目设置及会计分录
1.需设置“营业外支出”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两科目。
2.会计分录
(1)计提减值准备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2)反冲时:
借: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贷:营业外支出
5.6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的退出,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脱离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固定资产的退出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毁损。报废,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抵债。盘亏等。
(一)固定资产出售、毁损和报废固定资产清理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等
【例5-7】某企业出售一建筑物,账面原价 2100000 元,已提折旧 210000 元,出售时发生清理费用 21000 元 , 出售价格 2058000 元。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税率为 5%, 该企业出售此建筑物发生的净损益为 () 。
A。45150 元 B。44100 元 C。147000 元 D。168000 元
答案:B
解析:出售该建筑物的净收益=2058000-(2100000-210000)-21000-2058000×5%=44100(元)。
(二)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本质上是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三)固定资产对外捐赠
1.主要分录等同于报废或毁损,只是最终所转入的费用科目必定是“营业外支出”。
2.固定资产捐赠引发的纳税调整
(1)应税所得=税前会计利润+因捐赠产生的纳税调整额
(2)因捐赠产生的纳税调整额=
[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赠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固定资产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外的相关税费](这部分是按税法口径认定的视同出售固定资产应该形成的盈余额,也是应税所得额)
+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这部分是会计上所认定的营业外支出额,是税务口径不承认的部分)
-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公益金的捐赠是允许扣税的)
【例5-7】A公司将一幢房产捐赠给B公司,房产的原价为100万元,会计上采用5年期直线法计提折旧,税务上采用10年期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无残值。捐赠当时会计上已提折旧3年,营业税率为5%,税务核定的公允价为80万元,假定不存在其他相关税费。当年会计利润为200万元,所得税率为33%,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当年的应交所得税额。
【解析】
1.税务上认定的该固定资产的出售收益=80-(100-100÷10×3)-80×5%=6(万元);
2.会计上认定的营业外支出额=100-100÷5×3+80×5%=44(万元);
3.因捐赠产生的纳税调整额=6+44=50(万元);
- 当年的应税所得额=200+50=250(万元);
- 当年的应交所得税=250×33%=82.5(万元)。
(四)固定资产的盘亏
详见存货章节的“现金、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比较表”。
(五)用于抵债
本质上属于债务重组。
(六)无偿调出
主要分录等同于报废,只是最终借记“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