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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6-11-16 13:15:54  阅读次数:次 打印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按照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以及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三、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定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

  (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依法或者依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六、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包括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其中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合伙企业法》对各种退伙形式均作了具体规定。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解散。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二)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三)掌握公司债券的发行

  (四)掌握公司会计管理、利润分配的有关内容

  (五)熟悉公司的概念与分类

  (六)熟悉公司违法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

  (七)了解公司债券的概念、种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公司的概念与分类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公司有不同的分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人数必须是2个以上50个以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规定了不同行业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所有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相应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并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1)股东。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除国家的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者政府部门、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依法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股东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按照议事规则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2.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2)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3.监事会或者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4.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责任和任职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责任和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当有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并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份额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按照议事规则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2.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2)经理。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3.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一)股份与股票概念

  股份,是指按相等金额或者相同比例,平均划分公司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是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产生根据。

  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义务的要式有价证券。

  (二)股份的种类

  1.根据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其中,特别股又可分为优先股和劣后股。

  2.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为标准,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3.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金额为标准,可分为面额股与无面额股。

  (三)股份发行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具备股票发行主体资格。

  (2)公司所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

  (7)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原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发行股票前1年末,公司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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