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以下内容仅站在承租方角度来阐述)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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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赁资产占整个企业资产的比重大于30% |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值较小者为资产入帐价值)
未确认融资费用(倒挤认定,本质上是待摊的利息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
折现利率的选择:
1.出租人的内含报酬率
2.合同约定利率
3.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期国外银行贷款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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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赁资产占整个企业资产的比重小于或等于30% |
借:固定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
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或现金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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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方法 |
会计分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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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利率法 |
年数总合法 |
直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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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过程 |
利率选择 |
计算过程 |
计算
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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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例7 |
1.如果当初的融资租赁资产的入帐价值用的是折现值则折现率即为分摊利率 |
2.如果当初的融资租赁资产的入帐价值用的是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则,需重新计算一个折现率,该折现率应使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值恰好等于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 |
类似于年数总合法的折旧原理 |
在租期内平均摊销 |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
(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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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政策 |
折旧期间 |
会计分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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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来处理其折旧,需注意的是,应提折旧额的计算: |
如果能合理推断出租赁资产归承租人所有 |
如果无法合理推断出租赁资产归承租人所有 |
等同于自有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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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 |
如果不存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的担保 |
按尚可使用期限来计提折旧 |
按租期与尚可使用期孰低原则来认定折旧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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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折旧额=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担保余值+预计清理费用 |
应提折旧额=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 |
(5)租赁期届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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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返还租赁资产 |
(2)承租人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
(3)承租人留购租赁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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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
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
借:长期应付款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
行使优惠续租权 |
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就存在一样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固定资产-----自有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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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
借:累计折旧
营业外支出(如果尚存净残值时)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
未续租 |
返还资产时的处理同(1) |
(6)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长期应付款”的抵减项目列示
(三)捐赠的会计处理
1.受赠方的会计处理
借:存货、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受赠的是存货而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该进项税可以抵扣)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银行存款(由受赠方另行支付的一些费用)
- 如果受赠价值一次计入应税所得(除受赠资产外,假定会计与税务在收支口径上不存在差异,所得税率为33%,下同)
- 当年实现利润时:
借:所得税(=利润×33%)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待转资产价值+利润)×33%]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待转资产价值×67%)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待转资产价值-亏损)×33%]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倒挤)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③如果受赠的非现金资产金额较大,一次交税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年内平均交纳所得税,此时的会计处理同上,只是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需用每年结转的受赠价值结合当年实现盈亏来认定应交税金和应确认的资本公积。
④当处置捐赠资产时:
除作处置资产分录外,还需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①捐赠当时:
借:银行存款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②计算应交所得税时:
A. 当年实现利润时:
借:所得税(=利润×33%)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待转资产价值+利润)×33%]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待转资产价值×67%)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待转资产价值-亏损)×33%]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倒挤)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当被投资方受赠资产时,投资方在权益法下的会计处理:
- 当被投资方受赠资产时,投资方无会计处理。
- 当被投资方计算应交所得税,认定资本公积时,根据确认的资本公积乘以持股比例作如下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股权投资准备)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 当被投资方处置非现金资产时,投资方不作处理。
- 当投资方处置投资时,除作处置投资的分录外,还需作如下分录: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5-4】甲公司98年接受乙公司一批原材料捐赠,发票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为17%,所得税率为33%,假定不存在会计口径与税务口径的利润差异。
1.受赠当时: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
2.如果该企业当年实现利润200万元,则汇算清缴时:
应税所得=200+117=317(万元)
应交所得税=317×33%=104.61(万元)
借:所得税66 (=200×33%)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
贷:应交税金104.61(=317×33%)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78.39(=117×67%)
3.如果是发生了亏损60万元:
应税所得=117-60=57(万元)
应交所得税=57×33%=18.81(万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
贷:应交税金18.81=(117-60)×33%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98.19(倒挤)
4.如果是发生了亏损200万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