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
一、本章近四年考情分析
二、本章复习要点
1.我国法的形式
按照法律地位的不同,我国的法律法规分为八种,由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委制订,应分别熟悉它们的法律效力。其区分要点,一是要看制定者;二是要看名称。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名称形式是《××法》。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4)地方性法规。名称形式是《××条例》,法规名称中有该行政区的名称,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
(5)自治法规。名称形式是《××条例》,法规名称中有该自治地区的名称,在该地区适用。
(6)特别行政区的法。法规名称中有该特别行政区的名称,在该地区适用。
(7)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级政府制定,名称形式一般是《××办法》,其法律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8)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约束力。
2.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分类:(1)义务性规范;(2)禁止性规范;(3)授权性规范。
区分各种性质的规范可以通过其中的关键词来掌握,例如:“必须”用于义务性规范,“不得”用于禁止性规范,这两种规范又属于强制性规范。“可以”用于任意性规范。
3.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都可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注意掌握各要素所包括的项目。
4.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据;(2)有经济法律主体,这是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3)有法律事实出现。
其中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区分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的要点是看是否以主观意志为转移。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5.熟悉法律责任的种类和主要内容
6.仲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1)并非所有的纠纷和争议都可以仲裁,不属于仲裁范围的有: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申请仲裁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①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②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与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
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④回避制度。
(3)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有:①有仲裁协议;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6)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行政复议
(1)掌握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除此以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行政复议一般是向作出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单位提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8.诉讼
(1)熟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范围。
(2)有关审判制度的规定
①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③一个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法院的,也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划分管辖法院,也叫特别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①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②注意掌握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如:在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等。
③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一、本章近四年考情分析
注:在2005年教材中,本章删除了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破产法的内容,表中保留了该部分内容的题型和题量,但略去了考点内容。
二、本章复习要点
1.企业的分类
掌握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法人企业可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是典型的法人企业,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则属自然人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财产与投资人的财产不可分割,所以非法人企业不具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对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于其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尽管它们也具有营利性质,但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也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3.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在很多方面有一定可比性,其中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且属于应掌握的内容。
(1)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①投资人都是自然人;②投资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③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合伙企业的投资人:①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②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成立合伙企业要有书面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此类文件。
由于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是二人以上,所以要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应熟悉。
(3)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对具体的出资额没有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合伙企业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这是合伙企业独有的出资方式,但要注意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5)企业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6)企业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但企业内部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7)企业解散的原因
个人独资企业: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伙企业:①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⑦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8)企业解散后财产的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合伙企业:①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解散后,企业存续期间债务的清偿责任都是在5年后归于消灭。
4.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4)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5)如果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5.必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
合伙企业一些涉及全体合伙利益的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些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归纳起来共有14种。注意这里的一致同意,不是少数服从多数。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2)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或者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