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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九
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6-11-16 12:15:51  阅读次数:次 打印

【答案】CD
【解析】(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的时候,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选项AB错误);(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例题6】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B、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C、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D、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同意
【答案】B
【解析】(1)只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才不得抽回出资,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P63)
1、营业执照的签发日 期为公司成立日 期。
2、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2002年综合题)。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需要审批 只有特定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审批 全部需要报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是否需要在登记后公告 不需要 需要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P63)
(一)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职权(重点)
【解释】考生应注意在综合题中,董事会和股东会职权的区别。
1、股东会的职权(P64)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解释】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解释】①上市公司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②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更换。因此,对于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解释】所有的监事会均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更换,因此,所有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而非全部监事。
(4)其他职权见教材P64。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1分,2005年的分值为6分。值得注意的是,2000年、2001年、2002年、2004年的综合题和2003年的简答题均来自本章。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单选题 3题3分 2题2分 1题1分
多选题 2题4分 1题2分 2题4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简答题 1题5分  
综合题  1题10分 
合计 7题13分 5题15分 4题6分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法律规定;(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经营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4)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及其通过方式;(6)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7)公司的解散原因及清算组的组成;(8)合并分立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 间。
最近3年综合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制度;(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3)分公司的法律地位;(4)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
2005年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5年辅导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调整了“公司登记管理”(P55-59);(2)新增了“董事、经理的任职资格”(P66);(3)删掉了“创立大会”的内容;(4)新增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特别决议”(P73);(4)新增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职权”(P74-75);(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由原来的10%改为15%(P81);(6)删掉了“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7)删掉了“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针对2006年的考试,考生应注意综合题中《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结合。本章的重要考点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制度;(5)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区别;(6)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7)合并、分立时通知债权人的时 间、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 间;(8)董事、经理的职责及其法律责任;(9)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
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职权、会议制度
本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会议制度
章 2、组织机构 经理的职权
主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
要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的条件
内 3、股份发行 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
容 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4、公司债券(发行主体、发行条件)
5、合并、分立、解散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一、公司登记管理
1、(2005年新增)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P56)。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 )。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答案】C
2、(2005年新增)变更登记(P58)
(1)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即可。
(3)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决议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解释】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例题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是( )。
A、公司股东
B、公司经理
C、公司董事
D、公司监事
【答案】A
【例题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是( )。
A、法定代表人
B、股东
C、董事
D、监事
【答案】AB
【例题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该法定期间是指( )。
A、股东大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
B、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30日内
C、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
D、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
【答案】D
【解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例题4】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有( )。
A、公司的经理发生变化 B、公司的住所发生变化
C、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 D、公司的名称发生变化
【答案】BCD
【解析】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只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即可。
【例题5】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B、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D、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答案】D
【解析】(1)“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即可,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3、年检时 间(P59)
公司年度检验于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注意单选题)。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的时 间为每年1月1日至( )。
A、3月31日 B、4月30日
C、5月31日 D、6月30日
【答案】B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一)出资方式(P59)
1、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2、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3、股东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相关连接1】合伙人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P39)。
【相关连接2】合营企业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P99)。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相关连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P70)。
【相关连接2】外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P118)。
(二)出资不实(P61)
1、如果股东确实将设备交给公司,但设备的“实际价值”与公司章程有“较大出入”,属于出资不实。
2、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1)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本考点在2000、2001年的单选题和2002年的综合题多次出现。其中的关键在于:由“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新加入的股东无关。
【例题1】甲、乙、丙于1997年3月出资设立东海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1999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2000年)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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