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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五
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6-11-16 12:13:31  阅读次数:次 打印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因此,选项AC不符合法律规定。(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选项B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题4】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 )。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答案】BCD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员的个人财产出资。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可设立分支机构。
二、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三个特征:(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意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2)合伙企业是“人和性质”的企业(注意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3)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注意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
(一)《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P38)
1、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由于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2、《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法》也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例题】下列事项中,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是( )。
A.王某与李某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
B.郭某与胡某合伙设立酒吧
C.陈某与张某合伙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D.高某与杨某合伙设立牙科诊所
【答案】B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P39)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2)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只有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2)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合伙人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用于缴纳出资。
【解释】合法的处分权:(1)土地使用权;(2)其他财产的所有权。
(3)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相关连接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P61)。
【相关连接2】合营企业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P99)。
4、有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P41)
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A、B、C、D于2003年4月1日设立合伙企业甲,其中合伙人A以专利权折合10万元出资。如果A自己向银行贷款,以该专利权进行质押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为合伙人的出资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例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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