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 中级经济法 >> 复习指导 >> 正文
 
2006年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四
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6-11-16 12:12:22  阅读次数:次 打印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2005年的分值为11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但2000年、2002年、2005年的简答题出自本章。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单选题
3题3分
3题3分
2题2分
多选题
2题4分
3题6分
2题4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简答题
1题4分
合计
6题8分
7题10分
6题11分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2)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出质;(3)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4)合伙人的债务清偿;(5)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
2005年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5年辅导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1)删掉了原第四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2)删掉了“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3)删掉了“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4)新增了“合伙人退伙后的相关事务处理”(教材P48-49)。
针对2006年的考试,考生应首先注意《合伙企业法》的简答题,同时注意以下客观题的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2)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4)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出质;(5)合伙企业哪些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6)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7)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8)合伙人的债务清偿;(9)入伙和退伙;(10)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设立条件(出资方式)
1、个人独资企业 事务管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 解散和清算(财产的清偿顺序)
章 财产的转让、出质
主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
要 2、合伙企业 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内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容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入伙和退伙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P30)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P30)。
【解释】投资人甲于2002年1月1日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2002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P32)。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31)
1、对投资人的限制
(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相关链接】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重点)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相关链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基本相同,但只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上予以注明。如果明确指出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出资,则应当依法以其“个人财产”(而不能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有( )。(2003年)
A.投资人的知识产权
B.投资人的劳务
C.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
D.投资人家庭共有的房屋
【答案】ACD
【解析】(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例题2】投资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上没有注明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2005年)
【答案】×
【解析】(1)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2)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3)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
【答案】×
4、由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例题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2002年)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答案】C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例题2】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5年)
A.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B.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答案】A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例题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答案】B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选项CD是错误的。(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例题4】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答案】C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重点)(P33)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任意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案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聘用乙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了控制经营风险,甲规定乙在签订合同时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如果乙未经甲的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一份标的为20万元的买卖合同,由于丙为善意第三人,该买卖合同有效。投资人甲不得以乙超越其内部限制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相关链接】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P45)。
【例题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5年)
A.投资人不能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B.投资人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C.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恶意第三人
【答案】BC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2)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2】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答案】A
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例题】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用甲管理企业事务,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中,甲有权决定将该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 )(2003年)
【答案】×
【解析】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解散和清算(P35)
1、解散事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因此当投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只有投资人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时,个人独资企业才应当解散。
【例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在下列情形中,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有( )。
A、投资人决定解散
B、个人独资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
D、投资人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
【答案】ABCD
2、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设为主页】【加入收藏】【打印本文】【回到顶部】【关闭此页
站内搜索
会计职称考试辅导
热点文章
 财税经贸类考试:
外销员 | 报关员 | 单证员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初级经济师 | 中级经济师 | 注册税务师 | 注册审计师 | 价格鉴证师 | 管理咨询师
报检员 | 跟单员 | 会计证 | 会计师 | 法律顾问 | 初级会计师 | 中级会计师 | 注册会计师 | 资产评估师 | 国际商务师 | 人力资源师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 职称英语考试 | 注册统计师 |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友情链接
质量工程师考试 一级建造师考试 投资项目管理师

经济师考试

企业法律顾问 外贸考试网 中国医学考试 北京自考网
设备监理师考试 二级建造师考试 注册城市规划师 会计证考试 会计职称考试 报关员考试 执业药师考试 上海自考网
监理工程师考试 注册岩土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统计师考试 初级会计职称 报检员考试 执业医师考试 南方教育网
安全师工程考试 咨询工程师考试 房产估价师考试 审计师考试 中级会计职称 单证员考试 卫生资格考试 野三坡旅游
造价工程师考试 土地估价师考试 房产经纪人考试 注册税务师 注册会计师网 跟单员考试 卫生职称考试 考试书店网
安全评价师考试 物业管理师考试 注册建造师考试 资产评估师 注册审计师网 外销员考试 执业护士考试 教育黄页网
结构工程师考试 环境影响评价师 注册建筑师考试 中级经济师 价格鉴证师网 国际商务师 职称英语考试 北京考试网
土地登记代理人 注册结构工程师 公路监理工程师 注册会计师 银行从业资格 会计上岗证 证券从业资格 自考书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