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四年试题分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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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
2003 |
2004 |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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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量 |
分值 |
题量 |
分值 |
题量 |
分值 |
题量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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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
1 |
1 |
2 |
2 |
2 |
2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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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
1 |
2 |
1 |
2 |
1 |
2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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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
1 |
1 |
1 |
1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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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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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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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题 |
1 |
12 |
1 |
10 |
1 |
10 |
1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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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4 |
16 |
5 |
15 |
5 |
15 |
3 |
13 |
典型试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试题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2002年考题)
A.合同成立时
B.合同生效时
C.标的物交付时
D.买方付清标的物价款时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试题2】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为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保证人的是()。(2003年考题)
A.学校
B.医院
C.企业
D.残疾人联合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试题3】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可以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务。在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承担者是()。(2003年考题)
A.债权人
B.债务人
C.债权人和债务人
D.提存部门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标的物提存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试题4】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于3月8日发出承诺信函,3月10日承诺信函寄至甲,但甲的法定代表人当日去赈灾,3月11日才知悉该函内容,遂于3月12日致函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2004年考题)
A.3月8日
B.3月10日
C.3月11日
D.3月12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试题5】王某为做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10000元,当时未约定利息。王某还款时,张某索要利息,王某以没有约定为由拒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王某是否支付利息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5年考题)
A.王某不必支付利息
B.王某应按当地民间习惯支付利息
C.王某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王某应在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的范围内支付利息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借款的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二)多项选择题
【试题1】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必须合法,否则格式条款无效。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有()。(2002年考题)
A.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B.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C.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题C项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并不能判定该条款无效,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试题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2003年考题)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无效合同。本题C项属于可撤销合同。
【试题3】A市甲厂因购买B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料,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则下列正确的有()。(2004年考题)
A.A市为交货地
B.B市为交货地
C.A市为付款地
D.B市为付款地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货与付款。(1)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2)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试题4】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2005年考题)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B.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的通知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要约撤销。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判断题
【试题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002年考题)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效力待定合同。
【试题2】要约是只能向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他人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003年考题)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要约的概念。《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而商业广告不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
【试题3】张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偿还期限15个月,但未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且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该借款利息应在借款到期后一并支付。()(2004年考题)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借款的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