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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内部讲义连载经济法十六
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6-11-16 12:00:46  阅读次数:次 打印
8.追索权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追索权的当事人

追索权人包括最后的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偿还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行使追索权的原因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①取得有关合法证明。②发出追索通知的。

 

追索金额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追索权的效力

对被追索人的效力主要有: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对追索人的效力主要有: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的限制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应用练习】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票据追索权。持票人戊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可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偿还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9.本票

  (1)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保证支付。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票的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

  10.支票

  (1)普通支票既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现金支票专门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专门用于转账,不得用于支取现金。

  (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1.三种票据的记载事项

    票据的记载事项往往是客观题的考点,通过对比可以加强记忆。

 

绝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

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1)表明“X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3)确定的金额;(4)出票日期;(5)出票人签章。

(1)付款日期;(2)付款地;(3)出票地。

本票

收款人名称。

(1)付款地;(2)出票地。

 

支票

付款人名称。

注意:支票的两个记载事项有特殊规定,一是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应用练习】支票上的金额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因此支票出票时如果未记载确定的金额,该支票无效。()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支票的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12.证券交易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3)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条件、暂停交易条件和终止交易条件应熟悉,是考试经常涉及到的考点。

上市交易条件

暂停交易条件

终止交易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有暂停情形第(1)、(4)项所列形式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有暂停情形第(2)、(3)、(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

【应用练习】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的有()。
   A.公司的股票被收购人收购达到该公司股本总额的70%
   B.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C.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D.公司发生重大诉讼

[答案]B、C

[解析]本题中,A项并不形成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因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最低可以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D项不属暂停股票上市的情形。

  13.持续信息公开

季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并公开。

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半年度报告,并公开。

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提交并予公告。

重大事件公告

上市公司发生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事件。共11项,应熟悉。

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开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用练习】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事件中,应当立即公告的有()。
   A.公司总经理发生变动
   B.公司20%的董事发生变动
   C.公司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D.法院依法撤销董事会决议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公告。本题B选项不属于重大事件,因为未达到《证券法》规定的1/3以上董事发生变动。

  13.上市公司收购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做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投资者继续进行收购的

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

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应用练习】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A.30%
   B.50%
   C.75%
   D.9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被收购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因为我国《公司法》中规定股份公司上市的条件之一就是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收购人一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就达75%以上,显然已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股份上市的要求。

  14.禁止的交易行为

虚假陈述

公开的信息不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

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熟悉内幕信息和知情人员的范围。

操纵市场

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做出错误投资决定,从而使操纵者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

熟悉操纵市场的行为。

欺诈客户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的各种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投资者真实意愿、损害其利益的行为。

熟悉欺诈客户的行为。

【应用练习】下列选项中,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的是()。
   A.公司董事长发生变动
   B.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C.公司分配股利计划
   D.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20%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内幕信息。D选项正确的是“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应用练习】A公司于2002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002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在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1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4月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10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C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银行C在3月5日对该汇票进行承兑时,其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哪些?

(3)E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银行C提示付款,如银行C拒绝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银行C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并说明理由。

[答案]

(1)银行C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银行C在进行承兑时,其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和承兑日期。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则必须记载承兑日期。

(3)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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