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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内部讲义连载经济法四
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6-11-16 11:10:37  阅读次数:次 打印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1.基本内容框架

(另附)

2.本章近四年考点分布情况:

年份

题型

考点

2002

单项2题

独资企业设立条件、合伙人一致同意

判断1题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简答1题

个人独资企业

2003

单项3题

合伙人债务的清偿、合伙损益分配

多项2题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合伙企业的出质

判断1题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2004

单项3题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合伙损益分配

多项3题

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解散

判断1题

新入伙的合伙人

2005

单项2题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多项2题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法定退伙

判断1题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

简答1题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注:在2005年教材中,本章删除了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内容,表中保留了该部分内容的题型和题量,但略去考点内容。

 

本章重点难点

1.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对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于其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尽管它们也具有营利性质,但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也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2.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在很多方面有一定可比性,其中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且属于应掌握的内容。

(1)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①投资人都是自然人;②投资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③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

合伙企业

①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②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应用练习】下列人员中,不能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有()。

A.财政局干部

B.检察官

C.企业下岗职工

D.法官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成立合伙企业要有书面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此类文件。

由于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是二人以上,所以要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应熟悉。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必要记载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⑨违约责任。

(3)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

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对具体的出资额没有限制。

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合伙企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这是合伙企业独有的出资方式,但要注意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应用练习】设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才可以用作出资的是()。

A.祖传秘方

B.银行存款

C.机器设备

D.劳务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合伙企业出资的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可以以劳务出资是合伙企业的特点,但必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合伙企业

(5)工商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6)企业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合伙企业

【应用练习】甲和乙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某日,A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合伙企业发货,A合伙企业向B公司支付货款。如果A合伙企业的资金不能支付货款,不足部分应该由投资人甲和乙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如果A合伙企业的资金足够支付货款,那么该合伙企业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否则,甲和乙须对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7)企业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

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但企业内部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

【应用练习】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公司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答案]A

[解析]本题的考核点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8)企业解散的原因

个人独资企业

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伙企业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⑦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应用练习】合伙企业仅剩一个合伙人时,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应当解散。

(9)企业解散后财产的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企业解散后,企业存续期间债务的清偿责任在5年后归于消灭。

合伙企业

①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3.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4)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5)如果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4.必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

合伙企业一些涉及全体合伙利益的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些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归纳起来共有14种。注意这里的一致同意,不是少数服从多数。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2)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或者补充。

(3)合伙人用劳务出资。

(4)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5)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6)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新合伙人入伙(包括合伙人的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和除名。

(8)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应用练习】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的有()。

A.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C.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B选项所列情形属于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此类情形并不涉及入伙和退伙的问题,无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人只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在合伙人之间转让出资份额,所以仅B选项错误。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损益包括合伙利润和合伙亏损。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或部分)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如果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则不具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但这种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应用练习】甲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故欠合伙企业以外的乙人民币1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乙在不满足于用甲从A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A.代位行使甲在A合伙企业的权利

B.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要求抵销所欠A合伙企业的部分货款

D.直接变卖甲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债务清偿问题。A选项的错误在于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乙身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甲的债权人,因其不满足甲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错误在于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D选项错误在于债权人无权自行行使强制执行,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7.入伙与退伙

(1)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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